再精彩的辩护也无力改变快播有罪的结局
发表于 2016-09-12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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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 9 月 9 日上午 9 点 30 分,北京海淀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包括王欣在内的快播公司四名高管均在此次庭审中表示认罪,并对受到伤害的网民道歉。
其实早在今年 1 月的时候,海淀法院就曾对快播涉黄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彼时因为案件性质特殊,又具有极强的大众关注性,新浪还对此案进行了图文直播。
在 1 月的庭审直播过程中,由于被告方的团队成员和辩护律师发挥实在过于精彩,不少网友还把辩词集结成段子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王欣的一句「做技术不可耻」也引起了社会上对于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范围的广泛讨论。
彼时,包括王欣在内的多名被告还都是对公诉人提起的控罪持一一否认的态度,时隔 8 月,他们态度却来了一个 180 度大转弯。
下附王欣等人的认罪书:
王欣:我认罪认罚,我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在我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对证据我没有否认过,只是说当时我的观点是认为我们没有主观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偏执地认为我没有犯罪。但是通过这么长时间的思考,我觉得我有必要对自己深刻地反思。
我认为在这个事情我们有一定的错误,传播淫秽视频是不争的事实,出现问题之后我们没有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管手段,特别是我也没有对公司进行业务转型,色情视频的传播也是对公司有帮助的。
我觉得我们在社会责任跟公司利益两个问题上,我们更多的选择了公司利益,这些淫秽色情内容对很多用户造成了伤害,很多还是青少年,这也是一种失职,一种犯罪,如果一家公司违法,作为公司的 CEO 应该承担这些责任。借这个机会我想对受到伤害的网民道歉,如果我还有机会创业,我会把我所学到的技术专业服务于社会,希望快播的案例成为行业自律的警示。
吴铭:对公司犯罪这块,我认为我和王欣的想法是一致的,公司犯罪是成立的。从我个人的工作分工来说,我不认为我个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
张克东:我认罪,我有新的认识,我认为我们公司在对淫秽网站利用快播软件传播淫秽视频的问题上,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我认同检察院对我的起诉。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我今后会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罚,早日回归社会。
牛文举:我认罪,我深刻反思之后醒悟了,大量淫秽视频给社会造成了影响,淫秽视频的存在客观上增加了用户群,增加了公司的盈利收入,我接受检察院对我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今后我会以案说法,教育我身边的人不要重蹈覆辙。
回顾 1 月份的庭审,网民的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倾向快播,这其中固然有公诉人准备不充分和乐视插刀等显而易见的槽点,但其实,更深层次的,还是法律上对于技术中立和色情之于法理如何认定等相关问题还存在争议。在庭审中,王欣自己说出的那句名言「做技术不可耻」就是一个典型的基于技术中立论的辩护。
说起技术中立,就不得不提到,美国的一个标志性的案件——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在这个案件中,科技的发展与既有法律的紧张关系就表现的非常明显。
上个世纪 70 年代,日本索尼公司研发出来了一种录像机,该录像机在美国销售之后,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士尼公司将索尼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索尼公司提供这种录像机给消费者使用、录制享有版权的电影侵犯了他们的版权。
最终最高法院以 5 比 4 的比例,判决索尼公司胜诉。索尼公司胜诉的关键性一点是最高法院多数法官认为索尼公司销售的录像机「能够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即除了录制有版权的节目,也能录制没有版权的节目以及其他的功能。即使索尼公司知道其设备可能被用于侵权,也不能推定其故意帮助他人侵权并构成「帮助侵权」。
那么技术中立原则为什么在快播涉黄案中不适用了呢?
就本人的观点看来,索尼胜诉的原因是其生产的录像机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且也无法推定其故意帮助他人侵权,但快播案的焦点却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产品传播淫秽信息具有知情和放任的态度,在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快播查获的四台服务器的视频文件里有 70% 都被认定为淫秽视频。且快播的 Qvod 内核承载有储存功能,王欣所称的无权窥探用户到底是否使用快播观看淫秽视频,属于狡辩。
而且如果说管理层不知道快播会因涉黄而受益,我是绝对不信的。
色情这个东西,自古以来就很难被判定,法庭可以通过证据和程序做出判决,但对我们个人来说,不要将道德盲点混淆到大是大非的判断中,也是每个人应该思考的问题。
色情并不是洪水猛兽,但做到快播这个程度,这个体量,是不是就应该考虑一下自己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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