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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不可改用“推广”

 

执牛耳网编辑Aira 发表于 2016-08-09 10:57


摘要:  据业内人士透露,广告法的本意是使广告具有可识别性的标识,但修订时不知为何加了双引号,所以有了这些歧义。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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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不可改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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